公告日期:2026-03-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企业依法合规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价、审计和监督,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召集人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负责人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等汇报外,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且,每季度在公司总裁办公会上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经济责任审计;
(四)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五)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 公司领导和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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