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
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裁,总裁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及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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