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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8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明理路238号豫发大厦25层 450003

电话:0371-6368 6080 传真:0371-6368 1727

网址:https://jtn.com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ZZF0055 第 02 号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15 点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
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1)2026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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