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辽 01 民初 334 号)等诉讼材料。根据该材料: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银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能源,系公司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向其偿还贷款本金 1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并要求包括公司、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科,公司的前任控股股东)等在内的十余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若干名提供抵押担保(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其中该案所涉抵押物涉及位于沈阳市、成都市的不动产共计 24套、总建筑面积合计 30,297 平方米,该批抵押物当时评估值约 4.45 亿元。2026年 5 月 11 日,沈阳中院作出保全裁定,同意申请人抚顺银行要求冻结、查封包括
公司在内相关保证人相应财产的申请。相关冻结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披露,
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2.本次诉讼所涉事项为公司历史期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其构成违规对外担保。辽宁国科正积极与抚顺银行协商以其他资产置换荣科科技在该事项的相关所有责任的方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五)
项及第 9.5 条的规定,若公司不能在 2026 年 6 月 29 日前(含 6 月 29 日)解决上
述违规担保问题,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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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3.本次对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公司及现任董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披露,是基于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辽 01 民初 334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施**、何**、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胡*、王**、李*、白**、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安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计 18 名被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约 1.36亿元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抵押/质押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对外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五)项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以及第 9.5 条规定“上述违规行为存在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然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和第 9.5 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争取尽快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如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能在一个月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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