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之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违规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 10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合计 136,440,232.65 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及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辽 01 民初 334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能源,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施**、何**、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科,
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公司、崔**、胡*、王**、李*、白**、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安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计 18 名被告。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案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22,498,098.35 元,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披露《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该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国科能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00,000,000.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利息 36,440,232.65 元(含罚息、复息),合计 136,440.232.65 元,
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即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罚息
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9%上浮 50%计收、复息以欠付的全部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9%上浮 50%计收);
2.判令原告对被告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于洪区
黄河北大街 98 号的 4 处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29,108.02 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的 20 套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1,192.98 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陈*、施**、何**、辽宁国科、公司、崔**、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金 12,770,0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金 19,410,0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大连安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
息承担连带责任;
8.判令原告对被告李*、白**持有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51%(对应出资额 306 万元),以及胡*、王**持有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49%(对应出资额 294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判令原告对被告辽宁国科以其持有的本公司 90,000,000 股普通股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6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国科能源签订了抚银总支 2020 年综信 02 号《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的使用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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