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财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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