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与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践行企业发展使命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就公司对外捐赠事宜进行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对外捐赠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 万元的,由公
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捐赠的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单位/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管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经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方可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执行情况,核验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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