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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20:41:41 股吧网页版
百纳千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及其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正当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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