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上述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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