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R3)及以上。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境内外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R2)及以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行为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的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风险投资存续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风险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