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对所知悉的
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上述关联方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正式的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报送、传递、审核与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送知情情况,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内幕信息需要对外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部门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对外流转。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传递中涉及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备案登记。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承担的各项保密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向外界披露、报道、传送可能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应事先咨询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视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呈报董事长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后,严格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需尽快履行审议程序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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