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第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受到证券交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将其职权范围内的若干事项授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责。
第十条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下列工作:
(一)就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领导下执行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有关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主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