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业内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控股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发放薪酬,公司不再向其额外支付董事津贴或薪酬;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支付董事津贴或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三)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人事部门会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分别在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按既定比例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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