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公司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资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否则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公司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根据业务量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公司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设置货币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会
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岗位,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拟定资金管理和核算办法、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资金调度、负责资金筹集、负责公司的各项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分别由集团财务部和各下属分(子)公司财务机构编制,按年度和分月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年度和分月资金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单位编制、经公司审核、平衡后综合编制。资金预算需要变更和追加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统一由公司总裁行使。公司总裁可根据需要授权财务总监,总裁的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审批人根据上述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对已支付的货币资金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为原则的责任追究制度,批准人要对由本人批准支付的货币资金负责,以防范货币资金风险,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线上审批和书面方式,批准人必须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准方能生效,遇紧急资金用款需求、批准人无法履行批准手续的,批准人可在本人批准限额之内委托公司的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批准人后续必须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首先由公司财务部门的货币资金主管人员对货币资金的用途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核。对超越支付范围和批准权限的,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或要求补办手续。批准人拒不配合的,审核人员有权向批准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经审核正确无误后,然后交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核人明知付款通知书超出支付范围或有越权批准行
为仍签字同意支付,或出纳员按没有批准人签字的付款通知书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以失职论处,并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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