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公司、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证券投资咨询以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必须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和来访对象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公司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和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人员变动以及大股东发生变化等信息;
5、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和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以及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该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在特定对象来访以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以及提纲,然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以后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准备材料,并且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负责并且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者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5 个工作日知会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应该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如果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如果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该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且进行公告。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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