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制度文化等环境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系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执行机构,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由总裁提名以及任免,其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职务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遇到较大审计任务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章 审计依据和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公司本部以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
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公司本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公司
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
(二) 公司本部向各分(子)公司派驻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
公司有关员工;
(三)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四章 审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
工作报告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 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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