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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1:20:44 股吧网页版
吴通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具体组成由提名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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