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用,健全本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披露信息,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本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商议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以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本公司向其报送相关内容的,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十条 本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本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本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以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本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本公司应该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者泄漏相关信息,并承诺在相关信息公告以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外报送信息以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准以后方可对外
报送,必要时须经本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本公司证券及投资部统一管理,并定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漏时,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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