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公司务实、高效、廉洁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以及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公司发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内部问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和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问责和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无故不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2、未能认真执行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总裁办公会议决议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3、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以及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能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者不作为,导致重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5、公司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弄虚作假或者虚报、瞒报、迟报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7、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者人员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其下属部门或者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8、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
9、公司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10、公司在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行为的;
1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之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的;
1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13、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以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1、责令改正并且做出检讨;
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留职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5、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中的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公司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且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并且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者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公司不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从严或者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数次出现被问责事件且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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