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证券及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及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及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及投资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二十九)股权激励事项;
(三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三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三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七)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
(三十八)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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