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针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当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以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相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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