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及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以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个部门、各子公司都须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证券及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信息披露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尚未对外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以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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