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依规继续履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需公司指定人员支持的,由公司指定相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单位;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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