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均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职人员至少一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等,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以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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