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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2:24:22 股吧网页版
蓝英装备: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工作所在地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五)体现薪酬结构科学合理的原则,契合市场发展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深度匹配,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员工利益分配公平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二)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向董事会提出薪酬相关建议;

(三)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薪酬制度修订方案的拟定;

(五)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薪酬核算发放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实行津贴制度。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设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最终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工作所在地市场薪资行情、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个人履职目标作为绩效薪酬的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履职表现双挂钩,年终根据当年经审计财务数据开展的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形成的收入,其授予、行使条件及发放标准按公司相关激励计划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公司若出现亏损情形,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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