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公司管理中的作用,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监督,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与部门,其业务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
内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
道德及审计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
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应确保内审部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能够获得充分、必要的资
源支持,如:必要的费用支持,调动公务内部专业人员支持,聘请外部专业技术支持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内部审计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一次审计: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参加有关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涉及或可能涉及证券监管或交易所规则明确要求披露事项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分管领导报告。
(十)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