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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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4124-1 号
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官招阳律师、黄乾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开披露《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63,以下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 16 号蓝盾
信息安全产业基地 5 楼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陈伟纯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
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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