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号 0034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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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4 号
致: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诺生物”)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三诺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自债权登
记日次日 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00 起至 2026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7:00 前将表决
票通过传真、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公司(邮寄方式送达时间以公司投资者关
系部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将表决票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 investor@sinocare.com。未送达或逾期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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