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 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5 月 8 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 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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