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市规则》第 4.3.3 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贵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市规则》第 4.3.3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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