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以及符合与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公司另行要求的时限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以及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其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等。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订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子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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