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征询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