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低于前述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根据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对外投资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计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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