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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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君立非字第 037-05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和娄晓丹律师担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或
均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春科技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计划》 是指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是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是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次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
本次事项 是指
权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律师和娄晓丹律
经办律师,或 均指
师
签字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事项进行的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以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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