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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01:06:42 股吧网页版
富春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规范薪酬决策程序,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外部董事:指在公司未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非独立董事并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薪酬方案

第一节 薪酬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
(二)竞争原则:薪酬水平需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工作创新等相结合。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情况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方针目标、经营预算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最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节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发放固定董事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确定薪酬标准,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相关制度执行,不另外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属固定部分,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二)绩效奖金为浮动部分,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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