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1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海峡创新 公告编号:2026-030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进展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次诉讼共同原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14,896,379.9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本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中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甘0123 民初 1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合同进展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一)原合同主要内容
2022 年,公司作为牵头人和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建投”)、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参与了“鹏博士西北 5G 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的公开招标。联合体于 2023 年 3 月与鹏云数字(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云数字”)签订《鹏博士西北 5G 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合
同》,合同金额总计约 317,658,500.00 元(公司负责实施的部分为 252,234,300.00元)(含税),联合体根据鹏云数字的施工要求,进行“鹏博士西北 5G 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合同进展暨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上述合同签署后,公司努力推进相关合作事项。因鹏云数字方面原因,导致整体项目未达到预期进度。华邦建投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榆中县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公司作为共同原告之一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合同进
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榆中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甘 0123 民初1 号】,就华邦建投、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鹏云数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鹏云数字(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23年 3 月 3 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鹏云数字(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200,200.48 元、逾期付款利息 70,020.63 元(202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以未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进度款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鹏云数字(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00,357 元,由被告鹏云
数字(甘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4,962 元,原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75,395 元。原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4,473
元,由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鹏云数字(甘
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5,421 元(已按减半收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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