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的监管,建立审慎经营、规范操作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经营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的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如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和及时信息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其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公司管理层应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的专业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应遵守的原则:
(一)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二)公司应具有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三)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第一节 投资前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每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计划,并制定出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方案,方案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期间、套期保值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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