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证券事务部为接收信息的专门机构,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一)至(十二)项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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