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九)协助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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