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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