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二)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440 号),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关于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确认。根据回函,你公司调查委员会通过访谈客户、对账函证、获取对账单和销售补充协议并与账面记录数据对比复核计算等程序,依据获取对账单、函证及补充协议等资料,更正调减虚增的应收账款。你公司表示经实施核查程序,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虚增金额的依据充分、全面,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更正后的应收账款真实、准确,不存在漏报、少记的情形。会计师表示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虚增应收账款情况。请你公司:
(1)说明已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及客户覆盖率,来源于客户的,说明公司是否保管有对应材料予以核对验证,对账单、补充协议等核查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回复如下:
一、公司对已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及客户覆盖率的说明
1、公司在核查过程中获得对账单、补充协议的具体来源如下:
(1)公司在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客户对账、函证过程中获取;
(2)公司在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康铭盛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康铭盛”)起获的会计资料中甄别发现部分尚可辨认的对账单、销售补充协议。
2、公司核查 2020 年应收账款的比例达到 95.40%。
二、公司对源于客户的对账单、补充协议是否保管有对应材料予以核对验证及是否完整、可靠的说明
公司在对账函证过程中,从康铭盛客户获得的对账单等资料系由以李迪初、聂卫、彭立新为核心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依据销售合同和销售补充协议(康铭盛和客户签字或盖章)的约定按照实际的销售发货、退货、回款、返利等各项业务数据制作,并经康铭盛时任财务、销售及副总经理签字、康铭盛盖章,发给康铭盛客户并由其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回传的月度对账单据,该销售对账单对康铭盛和其客户均有法律效力;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向客户发出的专项说明确认销售对账单是认定康铭盛和客户真实债权债务的依据。
公司在江西康铭盛起获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保管的对账单的主要内容有:对账单月份、客户名称、日期、上月对账结转欠款、各项返利合计(上月应结算的奖励)、出货、退货、回款、奖励、尚欠、奖励计算、备注、制单、财务、确认、审核、客户回签等内容,对账单中的各项数据关系如下:客户尚欠=上月对账结转欠款-各项返利合计(上月应结算的奖励)+出货-退货-回款。
公司将从康铭盛客户处获取的对账单、补充协议与公司在江西康铭盛起获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保管的对账单、补充协议进行对比分析如下:对账单的格式,记载的发货、回款、逐笔业务发生后的应收账款余额、返利的计算过程以及签名笔迹(时任康铭盛财务、销售及副总经理签字及客户签字或盖章),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返利条款等等,进行比对分析后确认所获得的对账单及销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格式条款)真实可靠,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在其经营期间依据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向客户发出销售对账单、函证盖章的专项说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为确认康铭盛和客户真实债权债务的依据的。
(2)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认定应收账款虚增金额已得到充分、完整确认的结论是否审慎,是否存在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的情形,以及仅凭客户单方面提供对账单即确认虚增金额是否能够保证确认金额的准确、完整。
回复如下:
截止 2020 年末会计差错更正前康铭盛应收账款的余额为 4.53 亿元,经核查虚增
的应收账款 3.16 亿元,核查的比例达到 95.40%,得出结论是审慎的。在核查的过程中,公司取得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销售对账单、应收账款差异说明、客户访谈及
函证回函等多项核查依据,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核实:
(1)对销售对账单上康铭盛原管理团队财务销售人员签字笔迹、客户签字笔迹进行纵向横向分析检查核对,对同一客户的多张销售对账单、不同客户的销售对账单上的签字笔迹检查,将销售对账单上记载的月初月末欠款额、返利结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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