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督,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经济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
(五)具备战略管理能力,具备处理全局性事务的决策能力。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并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 4 年以上的经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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