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本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若本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和职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
(九)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用、解聘、辞退;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审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各项费用支出计划;
(十一)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二)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三)代表公司签署权限范围内日常的销售、生产经营、采购、服务等合同或协议;签发权限范围内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负责管理所分管部门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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