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百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就长方集团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百瑞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百瑞律师作如下声明:
1、百瑞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长方集团的保证:公司已向百瑞律师提供了百瑞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百瑞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百瑞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百瑞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长方集团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百瑞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长方集团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百瑞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百瑞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方集团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百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11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11月2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7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职工监事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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