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结合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我们根据公司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对
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完成治理结构改革,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能。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然而,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及重要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未发生任何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及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自身制度与办法,组织开展了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本次评价以风险为导向,综合运用访谈、穿行测试、抽样检查等方法,旨在系统评估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部门、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LED 照明光源器件和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离网照明
应用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等主要业务;
2.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资金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印章证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等主要事项;
3.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销售回款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市场风险、销售风险、采购风险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本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在董事会的指导下,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规模、行业特性、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区分,并重新研究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经过研究确定,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严重缺陷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须引起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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