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廣 東 生 龍 律 師 事 務 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粤生意字第 725 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史利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 2 号 邮编:518172 电话(传真):0755-28917891
Address:No.2 qinglin Road,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Zip:518172 TEL(FAX): 0086-755-28917891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 17 项议案;上述议案 1-17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述职。
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
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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