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87 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3)、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5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
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30)。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9.74元/股(含本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
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期限届满,本次回购已超过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回购已实施完毕。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
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2025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8 月 1 日、2025 年 9 月 2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2025 年 11
月 3 日、2025 年 12 月 1 日、2026 年 1 月 5 日、2026 年 2 月 2 日、2026 年 3
月 2 日、2026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1,934,400 股,占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总股
本的 0.84%,最高成交价为 9.7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82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81,050,294.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比例、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达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 0.8 亿元(含)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 1.0 亿元(含)的上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按披露的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4)、2025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
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2025 年 12 月 3 日披
露的《关于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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