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五年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经理人员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经理人员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经理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五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经理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代表公司签订生产、经营有关合同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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