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送信息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四)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
(八)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九)《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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