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盈利或保持增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重大资产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租赁等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进行风险投资,确需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三)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本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未达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并
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